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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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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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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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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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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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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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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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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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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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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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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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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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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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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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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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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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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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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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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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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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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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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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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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征占用草原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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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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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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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利用国家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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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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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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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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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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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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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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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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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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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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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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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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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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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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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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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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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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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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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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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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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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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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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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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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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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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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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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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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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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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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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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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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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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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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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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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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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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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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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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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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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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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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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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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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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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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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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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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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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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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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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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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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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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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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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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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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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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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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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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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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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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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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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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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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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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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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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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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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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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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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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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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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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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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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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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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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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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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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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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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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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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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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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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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骗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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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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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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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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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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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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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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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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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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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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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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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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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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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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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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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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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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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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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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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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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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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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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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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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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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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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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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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