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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大英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解读说明

2020-7-24 09:41|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0|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摘要: {"原始ID":"d8c090fd0f0547fcaba001448e989ce0","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文件编号":"大农备案〔2020〕2号","附件":[]}

大农备案20202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大英县家庭农场辅导员管理细则》

大英县家庭农场培育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备案报告

 

县委办公室:

现将中共大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1031日印发的〈大英县家庭农场辅导员管理细则〉和〈大英县家庭农场培育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农领办发20208和备案说明报请县委备案

附件:关于《大英县家庭农场辅导员管理细则》大英县家庭农场培育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备案说明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6日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大英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备案说明

2020年5月29日,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英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函》(大农函〔2020〕6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备案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及《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380号)等文件要求,为健全我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家庭农场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撑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政策创新及其依据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函〔2020〕37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规模水平及录入程序进行了细化。

       三、重要数据指标来源

依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函〔2020〕379号)中第六条“从事种植业的,土地经营规模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5倍;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养殖年出栏不低于200头,其余畜禽养殖按照猪当量换算;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下限为10万元,上限为500万元。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家庭农场的具体适度规模标准”的要求,结合2019年7月19日中共大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的《大英县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2年)》(大农领办〔2019〕21号)中不同产业类型适度规模标准的要求,以及2019年农经统计年报相关数据,制定了本实施细则第六条“1.从事种植业的,种植农作物土地面积2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5亩及以上;2.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生猪养殖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1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5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500只及以上;肉鸡(肉兔)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3.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10亩及以上。4.其他种养殖业,农产品年销售收入10万元及以上。”

       四、审议签批情况

2020年5月29日,通过钉钉程序发起审批,经股负责人、办公室等核稿,分管领导审核后,于当日由局长签发。

       五、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总则、录入审核、管理服务、责任机制和附则等五个部分,其中重点内容主要涉及:

(一)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及应达到的条件。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家庭经营、规模适度、流转有序、生产规范、信用良好等条件。

(二)录入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由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引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到县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系统录入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者畜牧兽医站初审、县农经站审核合格后,录入名录系统。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于每年10月前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录入名录系统的,视为放弃录入资格,本年度内不予录入。

(三)管理服务内容。每年12月前,由县农业农村局对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监测,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每2年对所有家庭农场进行全面排查。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其予以更正、完善。对存在个别情形,不再符合名录管理条件的,从名录系统中清除。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相应县、市、省级等的示范场评定和财政资金、金融信贷、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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