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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通知

2020-9-8 10:06|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2|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摘要: {"原始ID":"e786fff11f6d4f54baaf73011ca686f8","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1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文件编号":"大 农 发〔2020〕72号","附件":[]}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我国政府统计由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和地方统计构成。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有利于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有利于为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水平等提供支撑。近年来,各部门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取得长足进步,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
  但是,部门统计还存在统计基础薄弱、调查内容覆盖不全、调查项目交叉重复、统计标准不统一、组织实施不严谨、信息共享不到位,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建设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国家统计局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充分利用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部门可根据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维护更新机制。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使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部门应当将其掌握的单位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统计部门。统计部门依据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依据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单位资料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
  (三)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录信息。统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职能和调查需要,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参与名录库建设维护的部门经依法授权可使用相关范围的最新名录库信息。各部门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原则上都应取自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三、健全规范统计标准
  (一)健全统计标准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借鉴国际通行统计标准,按照标准先行、急需先建的原则,依法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加快建立科学、统一、完整、适用的统计标准体系。制定统计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统计用户、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提高统计标准制定科学化水平,促进统计标准统一规范。国家统计局建立政府统计标准库,及时公布非涉密统计标准。加快建立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元数据库,实现对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加工、公布等工作的统一标准化、电子化管理。
  (二)规范统计标准使用。部门统计调查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建立统计标准执行监督制度和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科学评估,并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四、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
  (一)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程序。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本部门职责,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按程序报批或备案,避免重复调查。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优先采用部门管理形成的各类行政记录,全面推广调查对象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制度。
  (二)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国家统计局要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方便公众查询使用。建立动态更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方便部门查询使用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科学组织统计调查
  (一)认真实施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明确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各部门要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调查采用的统计标准和调查方法,熟悉指标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等。
  (二)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健全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准则,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按照法定程序将调查内容、报送时间及填报要求告知调查对象并给予必要指导。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确保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同时,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资料,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偏差。
  (三)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涵盖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六、规范公布统计数据
  (一)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并及时抄送国家统计局。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通过部门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资料,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
  (二)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各部门应制定数据公布计划及其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获取数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公布的,要提前告知。
  (三)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
  七、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一)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开展的国家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在部门间共享。国家统计局将部门信息共享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内容。数据生产和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二)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国家统计局和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以及查询、交换和访问授权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标准规范,为构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可靠技术保障。
  八、夯实部门统计基础
  (一)大力推动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以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为依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推行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统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强化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各级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积极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
  (二)不断加强部门统计队伍建设。各部门要明确承担部门统计的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 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要合理配置统计人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部门统计人员素质,保持统计队伍稳定。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统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积极推广部门在统计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成果,促进部门间沟通协调。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统计科学研究,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

 

 

 

 

 

 

 

 

 

 

 

 

 

 

 

 

 

 

 

附件4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  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 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第三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国家统计局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条 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 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 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 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 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四)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第七条 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

(三)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遵守统计职业道德,执行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

(四)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 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 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等情况;

(五)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还包括: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行政记录,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贯彻落实统计信息共享要求等情况。

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第八条 统计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有关统计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二)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三)设立统计违 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 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 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

(五)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六)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统计督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国家统计局根据具体任务组建统计督察组,确定统计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明确督察组及其成员职责。统计督察组根据其职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督察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等。

(二)实地督察。统计督察组赴有关地区、部门督察前应当先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送达统计督察通知书。统计督察组到达后应当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通报督察内容,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

(三)报告情况。统计督察组实地督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经与督察对象沟通后,向国家统计局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统计违 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听取统计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 纪违法、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相关督察情况,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将督察意见书提供给被督察地区、部门,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其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意见应当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再反馈。统计督察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应当以适当方式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中发现统计违 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的,按照《统计违 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年度统计督察情况。

第十五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统计督察组开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统计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 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统计督察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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