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主汛期在涪江河道从事砂石
开采有关活动的通告
2020年第3号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禁采期(主汛期),禁采期内严禁在涪江河道内从事一切采砂活动(包括机械开采和人工开采)。
二、采砂作业停止后,采砂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弃料场进行清理、平整。采砂船舶、机具必须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其中,采砂船只、机具的指定停泊、停放地点由县交通运输局(县海事处)负责规划,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主汛期前,县直相关部门、回马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按照“谁设障、谁清障”原则,清除阻碍行洪安全的临时构筑物、建筑物和采砂弃料,回填群众生产、生活必经通道周围的采砂坑,在有重大安全隐患地带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碍的,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应急局、县水利局、回马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依法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对禁采期内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均属违法行为,并由县水利局依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有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采期间,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举报电话:县水利局(0825-7824156)、县交通运输局(0825-7828817)。
六、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