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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1-11 10:24|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51a507110858433c9bdeb14ba0a6945f","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1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文件编号":"〔2020〕116号 ","附件":[]}

9.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对公办及其他社会投资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从税费减免、人才培养补助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为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牵头单位:发展改革;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10.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幼儿。牵头单位: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11.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新建、改建、扩建、联建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卫生健康;责任单位:教育体育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12.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国有企业单独或联合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便于职工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适当开放。(牵头单位:总工会;责任单位:局、国资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四)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3.强化新建小区规划和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同步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14.推动老城区设施改造。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场馆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或早期发展活动场所,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

15.提供税收优惠和用地支持。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局、县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16.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牵头单位: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作配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牵头,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各司其职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重大意义、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通过开展讲座、专家咨询服务、媒体传播等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科学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社会环境。

方案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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