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家庭、镇(乡)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系。建立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台账,优先安排留守儿童就读寄宿制学校。建立“代理家长”队伍,加强亲情关怀。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充分发挥镇(乡)政府、社区和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3.改革控辍保学机制。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完善由“县长、镇(乡)长、校长、村长、家长”共同负责的“五长责任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要会同镇(乡)政府、社区和村委会建立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多种方式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镇(乡)要监控流出人口入学情况,及时向流入地通报,协调解决入学问题。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对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和镇(乡)政府、社区和村委会,县教育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各镇(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劝返复学。通过特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实施高中阶段“志翔班”“励志班”招生计划,全面提高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健康成长水平。
4.完善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和资助力度。在“三免”政策基础上,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生全面纳入“一补”范畴补助生活费;据实减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保教费;据实免除普通高中“四类”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学杂费,并全面享受国家助学金,对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教育帮扶政策后,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进行教育救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分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县委统一领导、县教育党工委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机制。切实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及时解决重大和难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二)加强经费投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内容,建立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按规定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并确保全额安排用于教育事业。落实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定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加强分工协作。县教育局要加强同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沟通,编制并实施义务教育规划,落实各项改革发展措施。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县财政局在安排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要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县公安局要加强统计管理和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县教育局通报信息。县民政局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县委编办和人社局要为推进教师“县管校聘”和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岗位提供政策支持。县人社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县国土局要依法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县规划局与教育局共同规划中小学用地。
(四)加强督导检查。把推进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镇(乡)、部门政绩考核及镇(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完善督查结果公告和限期整改制度,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专项督查,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并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镇(乡)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我县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加快富民强县新步伐,服务于美丽繁荣和谐大英建设。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