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发〔2022〕11号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的通知
各镇畜牧兽医站:
为加强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已取得《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督促相关场(户)、机构落实各项防疫制度,促进动物防疫条件的不断完善,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年度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
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养殖场、生猪屠宰场(户)和已取得《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
二、年度报告程序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户)等向所在辖区镇畜牧兽医站提交填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申请表》(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已取得《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向所在辖区镇畜牧兽医站提交相关材料。所在辖区镇畜牧兽医站负责通知、检查审核、收集本辖区内通过检查审核合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原件交县农业农村局,由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复核。
三、需要提供的有关年度报告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申请表》或相关材料。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变更情况及最新的场所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四、处理办法
(一)对复核合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副本监督检查情况一栏内加盖“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合格”或“年审合格”专用印章。
(二)对检查审核不合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 所在辖区镇畜牧兽医站对场(户)提出整改意见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经过整改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报县行政审批局收回、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
(三)逾期未按规定上报有关年度报告材料的场(户)、动物诊疗机构,一律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并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年度报告时间及交资料地点
(一)时间:2022年2月10日至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