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发〔2022〕12号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大英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
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经研究,现将《大英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16日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准确、合理、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应当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立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案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案审委员会主任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法治、执法的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局班子全体人员。列席人员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政策法规股以及相关股室负责人。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案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罚款超过1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5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办案人员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报请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案审委员会,由案审委员会主任作出批示。
对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形成完整的文字材料及有关证据资料。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股应按照案审委员会主任批示的时间组织召开案审委员会会议;没有批示具体时间的,自批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案审委员会会议。
案审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根据具体案件确定,但局政策法规股、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必须参加。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行政处罚案件上的法律把关作用,案审委员会会议应邀请法律顾问列席。
第七条 案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其他人员认为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审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八条 案审委员会会议由案审委员会主任或案审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
第九条 进行集体讨论时,先由办案人员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十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理意见或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会议主持人参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十二条 案审委员会会议由局政策法规股派专人负责记录,应当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
会议记录须主持人和所有参会成员签名;未签名的,记录人应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需复印、复制会议记录或以拍照等形式获取会议记录内容的,须经案审委员会主持人同意。因泄密而造成后果的,应给予相应处分和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根据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及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一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五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县农业农村局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发。
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在制作案卷时,应将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归入该案副卷。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