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文件 政策文件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2021-6-15 10:3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5| 评论: 0|来自: 县安委会

摘要: {"原始ID":"45144a2df3fa453f857fdd206728ff66","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8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强化了安全生产事前犯罪打击力度,实现集中用力、高压严管,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充分体现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决心。为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安排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内容修订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学习方案,充分利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开展学习活动。

 二、全方位全媒体多层次,确保宣传效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报纸、横幅标语、宣传车等多种媒介手段,开展全方位、全媒体、多层次宣传告知,提高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努力提高自身与群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警示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全员知法遵法守法,增强法治敬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并将此文件转发到各类企业及项目施工单位,要求企业及项目施工单位组织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学习宣传做好学习动态资料收集。

四、学用结合,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各级各部门要督促全体干部职工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内容实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同时,加强部门沟通,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做到涉罪必移,规范案件移送程序,杜绝“以罚代刑”。

各镇、园区、街道、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6月15日前将学习动态(含新闻报道信息、现场图片、工作开展情况、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县应急局609室,联系人:代巧梅,电话:0825—6162020,电子邮箱:897336205@qq.com。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有关条款内容及解读

      2.条文修改对照表

      3.典型执法案例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附件:1

《刑法修正案(十一)》

安全生产有关条款内容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重大意义

 这是国家层面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特别是充分体现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尽可能避免现实危害发生的导向,将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以轻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区别于已发生现实危害的严重犯罪,体现“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 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四十八项内容,针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数据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活动,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涉及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明确了事故前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共涉及2个修改和3个新增。相应的五项条款修订如下:

(一) 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原来仅有两款,第一款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款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原第二款的表述是“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在将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新增),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三项罪名,即“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证据罪”、“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罪”和“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新增)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新增),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新增)”

新增条款规定了“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是指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存在有现实危险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与本条第二款“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有明显区别的。

前者为未发生,但有现实危险的;后者是已发生或已造成的。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修改,还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违法行为,看似没有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但还是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同等追责。

 

附件2

条文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新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3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两起安全

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浙江杭州市案例:

2021年3月8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期间,执法人员发现厂区内一简易钢棚搭设的仓库,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检查发现仓库内堆放了大量危化品,包括满瓶二氧化碳、氧气、乙炔、混合气体、氮气等176个气瓶。同时,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搭设,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该仓库也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对现场气瓶进行异地扣押。随后,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部门同公安机关积极对接,萧山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刑事拘留。

山东青岛市案例:

2021年3月9日,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期间危化品安全防范工作部署,对前湾港外周边集装箱仓储物流场站开展集中夜查。期间,八个铅封完好的集装箱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这几个集装箱放置位置隐蔽、存放区域独立,执法人员联系有关部门现场核查了集装箱号和箱内货物,发现两个集装箱内存放了160桶二氯甲烷合计43.2吨,另外六个集装箱内存放了480桶甲苯二异氰酸酯合计120吨,两类共计163.2吨。

经核查,涉事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该场地也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执法人员当即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对涉嫌非法经营的163.2吨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查封扣押。随后,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同司法机关积极对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已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节选)

经202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定,现将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等四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94-97号)作为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12下一页

相关分类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