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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0-9-4 10:26|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5|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医疗保障局

摘要: {"原始ID":"48d16764b28d4259909cc6a16212c43a","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4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文件编号":"大医保发〔2020〕38号","附件":[]}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现将《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遂宁市扶贫开发局 遂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遂医保发〔2020〕5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助城乡低保人员参保。对我县城乡低保人员给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一档全额资助参保。

二、重特大疾病患者实行二次医疗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含倾斜支付)、大病保险理赔后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10000元的部分实行分段救助,救助标准:自付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救助比例为20%;自付费用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30%,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救助比例为70%。救助对象年度最高限额10000元。对不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一般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含倾斜支付)、大病保险理赔后年度累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10000元的部分实行二次医疗救助,救助标准:自付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者给予50%的医疗救助,尿毒症患者门诊按住院计算,全年医疗救助限额15000元。

三、市外就医救助。救助对象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按异地就医“一单制结算”,若当地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救助“一单制结算”条件,办理出院后,由本人或代理人持救助对象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单据、费用明细及医保报销凭证等材料及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该项工作,收集、审核、汇总救助资料,统一报送县医保局办理。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四、救助对象的认定和标识。县民政部门每月定期将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流浪乞讨人员名单统计表函告医保部门;县卫健部门每月定期将认定的精神病患者名单统计表函告医保部门;县扶贫开发部门每月定期将动态调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单统计表函告医保部门;县残联每月定期将重度残疾人名单函告医保部门。医保部门依据函告部门认定相关人员名单进行系统标识。

五、工作中遇到的未明确事宜由上述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大英县医疗保障局                  大英县财政局

 

 

 

大英县民政局                  大英县卫生健康局

 

 

 

大英县扶贫开发局               大英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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