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拟发奖金数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召集案件受理单位、财政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集中研究审批。
(二)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召集案件受理单位、财政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审核后,报安委会副主任审批。
(三)奖励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安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案件受理单位、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研究审批。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举报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人发放的奖金,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按程序审核,并核对领款人身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务人员向领款人发放奖金。
(二)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以书信方式向受理案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个人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号。受理案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拟出书面说明,注明举报人电话号码、提供的指定账号及具体日期等事项,经有审批权限领导审核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务人员直接向举报人指定个人银行账户存入奖金。
第五章 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