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用湿地;国家重点工程、国防工程等确需征用或占用湿地的,因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确须改变湿地公园内自然湿地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向湿地公园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湿地公园管理单位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系统破坏的外来物种,凡需在湿地公园内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
因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需在湿地公园周边进行防治时,禁止使用任何化学农药。确需应急防治,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同意后方可采取应急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在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一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破坏、占用,限期恢复,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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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