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相对人)向本局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业务事项,本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时限,有承诺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对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按要求限时办结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审批事务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诚信股公布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限,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结。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时限从行政审批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第八条 因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承办人员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属于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责令有关承办人员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并给予有关承办人员行政告诫处理。
第十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或不按制度办理的,由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办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