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商务经合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
各级各部门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相应机制,负责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文件,推进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定期向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各级各部门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文件工作时,要将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2.明确政策制定规范。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政府集体审议。以多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二)及时规范增量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级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各级各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县直各部门应当对清理情况形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定期评估完善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健全市场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各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查实后要做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进公平竞争倡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