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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20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6号)

2020-8-12 10:5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3c600a90add04cb691024f3c5e07feda","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Filepath":"/documents/15183/1420643/9986846276460514.pdf","Name":"附件.pdf","Filetype":"pdf"}]}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局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要求,对《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2018年第二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川卫发〔2018〕73号)和《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2018年新增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川中医药发〔2018〕26号)中部分项目开展了相关定价程序。现予公布2020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的16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试行价格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院等级和经济状况,在医疗机构有能力、群众有需求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计价说明等,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间,发现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达不到预期效果、服务内容歧义较大、投诉纠纷较多等问题的项目,将予以调整或撤销。

四、附件所列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20年8月24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原申报医疗机构报送项目试行期执行情况、运行成本等资料,经省医保局审核评估后正式发布。

五、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2020年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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