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动车生产企业及销售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低速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以下简称电动车)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各类违法行为发生,现对我县电动车生产及经营单位提出如下政策告诫:
一、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各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或伪造认证证书,篡改车速、蓄电池、车辆结构等关键零部件,切实维护电动车产品生产一致性。
三、对电动车生产、销售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溯源查处,检查情况通报至认证机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视情节严重暂停或撤销不合格车型的CCC证书。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查处外,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其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四、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将销售的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电动车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其销售的电动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车等行为: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3.拼装电动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4.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 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2.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3.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4.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5.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各经营单位要按照《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单位监管政策告诫书》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并坚持以有效的工作举措严格自律,诚信经营。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且经告诫仍未整改的,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电动车经营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2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