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应急发〔2022〕29号
大英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大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三张清单”》的通知
各股、室,大队,中心:
按照大英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形成了大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大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大英县应急管理局
序号 |
行政 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或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测量保护标志的处罚 |
大英县应急管理局 |
1.没有对地震监测设施或地震观测环境产生过大影响,没有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系初次违法的,不予处罚。 2. 破坏地震监测标志,经发现后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且系初次违法的,不予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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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大英县应急管理局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系初次违法的,不予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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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大英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