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游泳馆:指可供游泳、戏水活动的室内带观众坐席的体育场地。其主水池的长度在25米以上,宽度16米以上,最浅水深不低于1.2米。游泳馆和跳水馆在同一空间内的,按照游泳馆填报。
(4)跳水馆:指可供跳水、戏水活动的室内带坐席体育场地。其主水池的长度在16米以上,宽度21米以上。
2. 填报主体:体育场馆。
3. 其他注意事项:“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填表人”三个责任主体不可同为一人。。
二、指标解释
1. 体育场馆名称:指直接负责体育场地日常管理及运营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的全称。
2. 体育场馆详细地址:应填写所在地详细地址信息,包括所在乡镇村或街道(路)等,尽量精确到门牌号。
3. 场馆类型(单选):①体育场;②体育馆;③游泳馆/跳水馆。
4. 运营模式(单选):①直接运营;②合作运营;③委托运营。
直接运营:指体育场地业主直接对该体育场地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合作运营:指体育场地业主与另一方或另几方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共同合作经营管理该场地。例如将体育馆的附属功能用房租赁给外单位或人员使用,本单位只负责其中场地部分的运营和管理。
委托运营:指业主通过一定的方式选择合适的经营者,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代理业主经营体育场地及附属用房,业主不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5. 占地面积:指体育场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以及道路、停车场、绿化带等占地面积。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集中建在一处的用地面积,应等于每个场地的用地面积之和(公共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各个场地分别填表。其中,户外活动营地不统计用地面积。对于非体育建筑内设置的少量体育活动室,用地面积可填为“0”。
6. 场地面积:指可供训练、比赛、健身活动的场地有效面积。室内场地从内墙计算,有看台的场地从看台下计算,室外场地包括比赛规定的尺寸外,还包括必要的安全区、缓冲区和无障碍区。其中,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综合房(馆)、射击房(馆)等应统计建筑内常年开展体育活动的各场地面积之和;户外活动营地不统计场地面积;全民健身路径场地面积为器械数量(件)×5平方米;登山步道和城市健身步道场地面积为步道平均宽度×步道长度。
7. 建筑面积:指室内体育场地和场地附属设施房屋的面积。看台下可利用的室内体育场地只要净高超过2米的都计算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以产权证上注明的面积为准,无产权的以实际丈量或业主提供数据为准。其中,户外活动营地不统计建筑面积。
8. 固定资产原值:是指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支出,或应当以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的价值。具体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的总值;同时包括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类资产总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