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主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烈度:指工业场地内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烈度:①6度以下;②6度;③7度;④8度;⑤9度;⑥9度以上;⑦其他(如有其他,请文字说明)。
24. 经度: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5. 纬度: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6. 井口设计标高:指地下矿山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中井口的设计标高值。
27. 废石场数量:指设计文件中的永久废石场数量,临时废石场不计算在内。
28. 废石场地址:指废石场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应细致到村。
29. 位置信息:指废石场出入口坐标。
30. 设计最终边坡角:指矿山的初步设计中有关废石场设计内容,或者在废石场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中的最终边坡角。
三、逻辑关系:
1. 指标11(地表塌陷情况):若选择③设计不塌陷到地表,则指标25(塌陷区是否在可能发生的泥石流/洪水下泄范围内)不填。
2. 指标27(主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烈度是否按照本地区地震烈度设计):若指标26(主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烈度)≥指标16(地震烈度),选择“是”。
3. 指标28(井口数量):数量为2及以上的,则井口设防能力调查内容转为台账表形式,井口逐个填报指标29-32。
4. 指标33(废石场数量):若数量为0,则指标34-43不填;若数量为2及以上,则废石场设防能力调查内容转为台账表形式,废石场逐个填报指标3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