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日常维护或管理人员数量:指日常维护或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固定人员总数,含长期雇佣(1年及以上)的专职维护或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人员,但不含临时或短期雇佣(1年以下)的人员。
14. 认定部门:认定应急避难场所的部门,包括①发改部门;②住建部门;③自然资源部门;④水利部门;⑤民政部门;⑥地震部门;⑦人防部门;⑧原安监部门;⑨其他。
15. 主管部门:主管应急避难场所的部门,包括①发改部门;②住建部门;③自然资源部门;④水利部门;⑤民政部门;⑥地震部门;⑦人防部门;⑧原安监部门;⑨其他。
16. 建设单位:指组织、督促应急避难场所基本建设工作的单位,包括①住建部门;②人防部门;③自然资源部门;④民政部门;⑤园林部门;⑥水利部门;⑦文化体育教育部门;⑧企事业单位;⑨其他单位。
17. 建成(或挂牌)时间:专门类避难场所填写建成时间;其他类避难场所填写挂牌或认定时间。
18. 建设标准:填写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安全设施配置所采用的标准。
19. 规划情况:①已纳入城市总体或城乡建设规划;②未纳入城市总体或城乡建设规划。
20. 产权/运维单位:拥有避难场所产权或参与避难场所运行维护的单位,包括①同建设单位;②街道、社区、村;③无。
21. 运维投入:依据是否投入运行维护资金以及资金是否纳入预算进行选择,包括①有,纳入预算;②有,未纳入预算;③无运维投入。
22. 运维投入渠道:依据运行维护投入资金来源进行选择,包括①财政;②自筹;③社会。
三、逻辑关系
无。
附表A.10渔船避风港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