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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风少年“翻车” 这堂安全课代价“狠”大

2022-8-26 12:34|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人民政府

摘要: 十七岁是花一样的年纪,有很多梦想去期待和追逐,每个人都有十七岁,即使过去了,也会记忆犹新。有这样一个交通事故,由于四名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不足,留给十七岁的自己是一生的疼痛,也带给两个家庭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 2021年6月,蒋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唐某某、代某某、王某某三人在大英县城内行驶时,压上一石头后,车辆侧滑摔倒,造成四人受伤,该四人均为未成年人,且系在校学生。 经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十七岁是花一样的年纪,有很多梦想去期待和追逐,每个人都有十七岁,即使过去了,也会记忆犹新。有这样一个交通事故,由于四名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不足,留给十七岁的自己是一生的疼痛,也带给两个家庭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

2021年6月,蒋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唐某某、代某某、王某某三人在大英县城内行驶时,压上一石头后,车辆侧滑摔倒,造成四人受伤,该四人均为未成年人,且系在校学生。

经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由蒋某承担全部责任,唐某某、代某某、王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中唐某某受伤最为严重,事故当日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植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肾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肝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唐某某花费医疗费146494.66元,后续治疗费约需要20000元。唐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65543.4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某搭乘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并未支付任何费用,虽唐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蒋某搭乘唐某某的行为是一种无偿善意的行为,且唐某某应当知道蒋某无驾驶证及超载驾驶,搭乘其二轮摩托车有一定的风险,应当适当减轻蒋某的赔偿责任,故酌定按20%相应减轻责任。

经过对唐某某主张的赔偿项目进行计算,品迭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已经支付的费用,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应向唐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61987.14元,对唐某某多主张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寄语:

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家庭、学校要无时无刻强调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关注他们的健康成长,加强安全教育。特别是父母要肩负起教育、引导的责任,上好防止悲剧发生的重要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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