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2顶,其中检验样品1顶,备用样品1顶。
2.检验依据
摩托车乘员头盔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备注 |
1 |
佩戴装置 |
GB 81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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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头盔视野 |
GB 81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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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头盔护目镜 |
GB 81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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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固定装置稳定性 |
GB 81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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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 |
GB 81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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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 |
GB 81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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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头盔耐穿透性能 |
GB 81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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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811-2010 摩托车乘员头盔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