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0只,其中50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按采样数折算所需的最少包装数抽取样品,保证检验样品不少于50只,备用样品不少于50只。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方法 |
检验方法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8-2016 |
GB 4806.8-2016 |
2 |
铅 |
GB 31604.34-2016第一部分 或GB 31604.49-2016第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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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砷 |
GB 31604.38-2016第一部分 或GB 31604.49-2016第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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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甲醛 |
GB 31604.48-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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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荧光性物质 |
GB 31604.47-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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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总迁移量 |
GB 31604.8-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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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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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金属(以Pb计) |
GB 31604.9-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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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肠菌群 |
GB 14934-2016 附录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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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沙门氏菌 |
GB 14934-2016 附录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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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霉菌 |
GB 4789.15-2016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 及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的规定,微生物(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项目不合格不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