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于2018年3月30日向国家信访局反映你父亲代宗洪在大英县工业园有一套老房子,在建国初期被漆永伙侵占,要求归还或补偿的信访事项,我镇于2018年5月16日受理,并对你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建国初期,你家原住址在蓬溪县红旗公社梨子坝村,后迁到大英县金元镇金容村。据你堂叔代宗合证实,1961年左右,你父亲请代宗合等10个人到梨子坝去拆除你家原有三间土墙毛草房屋时,因有人有购买你家房屋的意愿而未拆除。后来你父亲代宗洪说,他将房屋以80元的价值卖给了漆永伙;在不久后,你父亲听说漆永伙在拆除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些银元,就起了反悔之意,你父亲代宗洪当时曾向相关部门多次反映并要求收回红旗公社梨子坝村原有房屋权属,一直为此事不断寻找证据,因无法提供有效的人证、物证等权属依据而未达到自己的目的。2011年你父亲去世后,你妹妹代清华继续寻找证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收回房屋权属。因事件发生在60年代年,时隔久远,且你妹妹代清华仍然不能提供有力证据,无法还原事实真相。2018年5月,我镇安排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副主任带领相关工作干部再次到蓬莱镇梨子坝调查了解实情,你反映的房屋早已不存在,仍然无法找到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你反映的房屋产权归你家所有。
经调查核实,你反映的问题,没有充分的证据和材料,建议你收集好相关证据,按照信访条例,逐级反映,也可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英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