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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财政局关于县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号建议的复函

2020-9-30 15:15|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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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大财函〔202058

 

 

大英县财政局

关于县五届人大五次会6号建议的

   

 

大钊、王开国、郭骋、代秋菊、郭春兰、陈勇、刘治辉、李兴然、郭汉斌、杨慧容、张敏、陈如琼代表:

在县五届人大五次会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村集体贷款相关事项的建议》(第6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8月征询意见时,代表反映解决村集体贷款相关事项主要是指:在实行税费改革前,因垫缴乡村税费由村干部或个人在县信用联社(现为大英农商银行,下同)的贷款。通过查阅历史资料,我县于2010-2011期间,根据省综改办相关文件要求和口径,以20051231日为基准日乡镇清理、审计认定后报送省综改办锁定我县乡村垫缴税费债务本金4582万元,2010年省财政拨付我县乡村垫缴税费债务资金484万元。201210月至11月,县政府组织清理核查组再次核实


最终锁定2012年度应化解乡村债务本金3584.73万元,其中个人部分2422.83万元、集体部分1161.9万元(其中:村社集体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1104.36万元

二、债务化解情况

2012年,县政府制定《乡村垫缴税费债务化解方案》,分别确定债权人性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化债。一是对个人借款部分全部打卡支付,县财政于201212月分别通过银行打卡方式支付给债权人2419.22万元。三是原村社干部在县信用联社贷款债务,由县政府与县信用联社签订化债协议,一次性兑付县信用联社本金1104.36万元,由县信用联社全面核销个人垫缴税费贷款。

三、账务核销处理情况

根据大英县人民政府与大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大英县乡村垫缴税费贷款债务化解协议》第一条规定,本协议所批债务是指省综改办认定的,根据川农改办〔201119号文件锁定和乡镇清理上报原乡镇、村社干部为缴纳乡村税费等向信用社贷款所形成的债务,县财政一次性安排1103.93万元,作为化债资金,信用社负责按各乡镇提供的经县财政审核的原债务人花名册进行销账处理,原债务人因垫缴税费贷款债务全面化解。

存在的主要问题

因当年清理锁定债务相关政策要求是,以20051231日为基准日,且只认定债务原始本金,造成如下问题:一是当时普遍存在农村信用社将村社债务未偿还利息转为本金的现象,导致认定基准日贷款本金余额与农村用社贷款余额存在很大差异。二是认定基准日与认定时存在5-6年的时间差,部分贷款无法提供证据是用于支付农村垫缴税费或普九教育等认定范围。三是利息累计巨大,当时县财政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按县政府与农村信用社达成的协议一次偿还本金后,利息部分暂时搁置,暂不追究贷款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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