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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水务局大英县财政局关于《大英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大英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施工队伍准入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4-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3| 评论: 0|来自: 县水务局、县财政局    

摘要: {"原始ID":"8d180a455cb444d5a7363956e4a9a200","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2日","发布者":"县水务局、县财政局    ","附件":[]}

为规范我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相关规定,我局代县政府起草了《大英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大英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施工队伍准入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于2016年53日上午下班前反馈到县水务506办公室(联系人:周海军,联系电话:7821397)。

                               

                                           大英县水务局   大英县财政局

                                                   2016年4月2

 

征求意见单位:社会各界

 

 

 

 

 

 

大英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小型农田水利(以下简称“小农水”)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1〕33号)以及《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英县纳入有关规划实施、有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小农水项目建设,小农水主要指以农业灌溉和农村供水为主要功能的小塘坝、小石堰、小泵站、小渠、小水池(含小型量测水、监测设施其它附属配套设施)

第三条  开展小农水建设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关技术标准及规定以及《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技术手册(试行)》关要求。

第四条  县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指导本县范围内小农水项目建设和管理。项目所在村“两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所属范围内小农水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护主体

  小农水项目建设要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脱贫攻坚、突出重点尊重民意、民办公助整合统筹、加大投入强化建管、长效使用的原则,切实加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力度,并积极引导受益群众筹资筹劳参与项目建设抓好农田水利建设与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及运行管护机制创新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通过小水利工程工程建设,构建库、塘、池、渠配套,蓄、引、提、供结合,建、管、节、改并重的小型农田水利综合发展体系,基本达到“降雨能蓄、遇旱能灌、洪涝能排”的目的,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并使项目耕地灌溉率达到85%以上,项目农民人均拥有灌溉耕地达到0.5亩以上。

第七条  小农水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小微型水源工程,优先用于贫困村及水利化程度低、易发旱灾等级高的旱山村、缺水村或比较效益高但灌溉效率低、面源污染严重的行政村

第八条  小农水项目建设按上级批复和要求组织实施。县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小农水建设为平台,切实加大投入,积极整合支农资金,支持小农水项目建设。

 

第三章  申报立项

 

  小农水项目选择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已建农田水利项目管理规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及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展顺利。

(二)农田水利相关专项规划完备,基础工作扎实。

(三)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潜力大,能有效促进受益群众增收致富。

(四)当地农民积极性高,愿意筹资筹劳参与工程建设与管护村“两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报主体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与管护的意愿能力。

(五)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基本完成,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已落实,具备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设计、施工指导、监督管理及服务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小农水项目选择范围:

(一)不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项目建设的。

(二)未能按时完成前期工作,或群众不积极,不愿意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的;申报建设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支持不力、推进缓慢,已安排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未按要求及时完成验收工作,不能实现“当年任务、当年完成”和财政资金“当年下达、当年使用”的。

(四)未进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或改革不彻底流于形式的。

(五)近三年因农田水利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上级检查处理或通报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相关人员受到纪检、司法机关处理的。

第十  小农水项目选择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申报,公开、公平和公正遴选确定,并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小农水项目建设的申报主体为村“两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小农水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各申报主体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申报,再由镇乡人民政府向县财政、水务部门申请,县财政、水务部门按程序逐级向市、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三)小农水项目的评审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指导原则。小农水项目建设要符合农田水利相关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2.项目统筹原则。统筹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3.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管理上方便。

4.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投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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