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通知》(川委群组发〔2014〕10号)、《四川省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9个专项方案》(川委群组发〔2014〕11号)要求,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惠民政策贯彻落实,现就涉及保障性住房分配、社保医保低保办理、教育发展、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解读如下。
监督举报电话:
县监察局:7823178
县政府办:7822279
一、教育收费和教育资助(公开方式:电视台、大英专刊、政府网站)
解读单位:县教育局
咨询电话:7821043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入学
2014年春季学期起,免除初中作业本费20元/期·生,小学作业本费15元/期·生。至此,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学生全部免费入学。
(二)高中教育阶段免学费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的规定,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2.普通高中30%的学生免除学费300元/期·生。
(三)教育资助
1.对普通高中30%左右的贫困家庭学生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年1000—3000元;
2.对职业技术学校20%的贫困家庭学生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年1500元;
3.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住校生补助生活费,初中625元/期·生,小学500元/期·生;
4.对1000名左右的贫困大学生办理每年6000元助学贷款;
5.对公办建制幼儿园、民办建制幼儿园和公办小学领办的幼儿园三类幼儿(残疾、孤儿、贫困家庭)资助每生每期500元。
二、城市低保(公开方式:电视台、政府网站)
解读单位: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7829618
1.保障标准:300元∕人·月。
2.保障对象:
具有大英县城市居民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办理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辖区的社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①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②房产证及其复印件或租房协议;③真实、合法、有效的各类收入证明材料;④参加社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凭据;⑤患重病人员近期的病历检验报告单和诊断结论(县级以上)、残疾人员的残疾证及复印件,在校大中专生的学员证复印件及学校证明;⑥户主及家庭成员每人两张一寸红底照片。
(2)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公示。
(3)社区管委会核实、公示。
(4)县民政局审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虽无明确的家庭收入,但其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有机动车、空调、电脑、贵重首饰及饲养宠物的;
(3)家庭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
(4)家庭成员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又具有劳动能力,而不从事生产劳动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家庭困难的;
(5)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且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而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6)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外自费就读的;
(7)有购买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劵的;
(8)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9)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提供收入证明以及不配合调查或规避审核的;
(10)户口虽在本地但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正在外地居住的(在校学生除外);
(11)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5.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所有成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务工、经商等劳动收入+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及各类补助、安置、补偿费+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退职金、辞职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后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退出储蓄式保险后获得的收入+各类博彩、财产继承、受赠及存款本息、红利、有价证券、房屋出租和交易等收入+其他实际所有。
三、农村低保(公开方式:电视台、政府网站)
解读单位: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7829618
1.保障标准:1800元∕人·年。
(1)对达到五保年龄但未享受五保待遇的农村“三无”人员保障150元/人·月;
(2)因重病、重残、无劳动力家庭保障100元/人·月;
(3)因重病、重残造成困难的家庭保障70元/人·月;
(4)因病、因残或教育负担重造成困难的家庭保障55元/人·月。
2.保障范围:具有本县农业户口、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3.办理程序
(1)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①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②真实、合法、有效的各类收入证明材料;③法定赡(扶、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扶、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④患重病人员近期的病历检验报告单和诊断结论(县级以上)、残疾人员的残疾证及复印件,在校大中专生的学员证复印件及学校证明;⑤户主及家庭成员每人两张一寸红底照片。
(2)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核实、评议、公示。(四)县民政局审查、公示、审批。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家庭,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户籍迁入不满1年的;
(2)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
(3)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外自费就读的;
(5)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7)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5.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种植业、养殖业纯收入+工资性收入+赡养(抚养、扶养)收入+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及各类政策性补助、征地安置、补偿费+其他收入。
四、城乡医疗救助(公开方式:电视台、政府网站)
解读单位: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7829618
1.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城乡精神病人;城乡高龄老人;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较为困难的六十年代下放精简职工及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乡重点优抚人员;其他患重大疾病,家庭承担医疗费用有较大困难的农村人员。
2.救助程序:
(1)本人申请,并提交:①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低保证及其他证明;②农合报销清单、发票及出入院证病情诊断书和其他相关资料;③填写《大英县医疗救助申请表》。
(2)镇乡(社区管委会)社事办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上报民政局;
(3)民政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发放救助金。
3.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凭证和治疗相关资料;
(2)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吸毒、自杀、自残、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
(3)未按农合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的;
(4)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费用。
五、农村五保供养(公开方式:电视台、大英专刊、政府网站)
解读单位: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7829618
1.供养标准:
分散3000元∕人/年;集中4800元∕人/年。
2.农村五保对象:具有本县农业户口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已享受孤儿待遇的除外)。
3.供养方式: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
4.办理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2)村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公示。
(3)镇乡人民政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