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
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2〕68号)、《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2〕437号)及《关于做好2022年度家庭农场项目管理的提示》等文件要求,今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安排601万元支持我县家庭农场发展,为做好2022年度家庭农场培育工程和示范工程项目管理,请各镇(街道)组织指导前期推荐的各项目储备业主按要求编制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现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相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主要支持家庭农场各级示范场或其他有示范带动意义的家庭农场,适当兼顾培育场。经各镇(街道)推荐,已录入2022年度家庭农场项目储备库,且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支持类型及条件如下:
(一)培育工程(一类)
1.全面完成 2021 年度培育工程任务;
2.自愿继续实施2022 年度家庭农场培育项目。
(二)培育工程(二类)
1.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2.已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3年以上;
3.自2021年起,具有5年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近三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三)示范工程(一类)
1.已评为家庭农场县级及以上示范场;
2.近三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四)示范工程(二类)
1.主导产业为粮油(含稻鱼综合种养)种植、生猪养殖类的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
2.带动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
3.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
4.近三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五)优先条件
一是农场位于农业园区内的优先;二是农场主经营产业为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或生猪养殖的优先;三是流转当地撂荒地复耕发展粮油生产者优先。
二、财政资金支持标准及农场自筹资金比例
培育工程(一类、二类)项目扶持资金为3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含),并且是以万元为单位的整数递增(例如3万元、4万元、5万元,下同),农场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的2倍。
示范工程(一类)项目扶持资金为3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含),并且是以万元为单位的整数递增,其中县级、市级示范场不超过10万元,省级示范场不超过20万元。农场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的1倍。
示范工程(二类)项目扶持资金为3万元以上(含),35万元以下(含),并且是以万元为单位的整数递增,农场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的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