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我局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和维护食药监管干部的形象,更好地执行国家、省、市和县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本行为规范适用我局全体执法人员。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要注意加强自身素质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整、举止端庄、言行规范。
(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配带和出示相关证件,着装整齐。
(二)行政执法人员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确因公务需要,须经局党组书记或纪检组组长批准,酒后不准执行公务;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或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不文明饮酒和酗酒。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守职业道德,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平等待人、服务热情。
(一)执行公务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时,须向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辨权,听证权和申请复议及诉讼权。
(二)对来办事人员要公开办事指南,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做到文明、热情、快捷服务、礼貌待人,让办事者满意。
(三)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态度冷横硬、训斥、冷落、刁难、打击报复。
(四)不准说脏话、粗话、禁语、不准与行政相对人争吵、不准辱骂行政相对人。
(五)执法过程中,除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而采取的正当防卫外,不准殴打行政相对人,违者予以严惩。
(六)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聊天。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一)行政执法人员不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推诿扯皮,无故拖延时间。不准超过法定时限要求;不属职权范围的事情,应向申办人作出解释。
(二)不准行政执法人员越权审批,越权检查,越权处罚。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舞弊。
(一)不准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它设备物品。
(三)不准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和违反罚缴分离,不准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四)不准参与或变相参与各种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和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准参与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五)不准超越职权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