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英县人民法院隆盛法庭受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同时为零距离开展普法教育,5月12日上午,巡回法庭开进了原告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原告育有一儿两女,但儿子于2001年就因交通事故去世,儿子去世后留有年幼的两个孙子,此后原告协助儿媳共同将两个孙子拉扯成人。原告一直生活居住在老家,后因年事渐高,腿脚不便,需要有人进行照料,但两个女儿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应当由原告的儿媳及孙子进行照顾。加之平日与被告之间沟通不佳,致使矛盾日益加剧,最终原告不得不求助于法律解决赡养难题。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到原告家中走访了解其生活起居现状,以及各方的内心真实想法。
原告表示,不愿意离开居住了几十年的老家,愿意继续和儿媳以及孙子居住,不愿意去女儿家生活居住。
两个孙子认为,照顾爷爷是两个女儿的义务,他们做为孙子平日已经尽到了孝道,要求轮流由三家人负责原告的生活起居。
两个女儿认为,父亲帮忙拉扯大两个孙子,以前挣钱主要用于了儿媳及孙子家,以现在夫家也有老人照顾、在外地带孙子等理由,不同意三家人轮流照顾老人,同意每月给付一定的赡养费。
巡回审判开庭前,承办法官先行组织了调解,但因分歧较大以及语言激烈,情绪激动,甚至有引发“干架”的可能。承办法官决定先行开庭审理,待查明案件事实和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再组织调解。
庭审中,承办法官确定争议焦点为赡养主体、赡养方式及费用如何承担,各方当事人围绕焦点均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后被告间达成了聘请护理人员对原告进行护理的一致意见,但始终无法对护理费用、是否轮流照顾达成一致,局面一度陷入了僵局。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调解,特别是对原告的两个孙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告不愿意离开老家生活,作为孙辈要尊重其基本意愿,同时对两个孙子自愿承担部分赡养义务的行为予以了肯定。对原告的两个女儿同样也释法明理,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她们作为原告的女儿才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
经过反复组织协商,最终达成了原告继续在老家生活,两个女儿每月各支付赡养费800元的调解协议。而此时,从早上八点多到快中午十二点,旁听群众仍未散去,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一家人终于达成调解,获得了群众的一致称赞和认可。当事人之间的一句“感谢法官”,也为该纠纷的顺利化解划上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