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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城管遭暴力抗法,一女子被拘留7天

2020-7-30 16:08|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fcca901a22204e19bf0dcf698ea7eaf4","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0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2020年7月24日21时左右,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特勤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夏松带领三名队员,在永逸广场依法对一乐队演唱噪音进行管控时,当队员对其进行关闭音响时,乐队成员冯某(女)等人拒不服从管理,指着队员骂,期间对队员百般阻挠、推扯、殴打,导致1名执法队员制服撕破,引起群众围观,对综合执法工作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队员始终坚持文明执法,依法处置,全程录像记录,无过激行为,并及时报警。目前,该女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普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行为中的阻碍,是指行为人以主动且非暴力、威胁的方式实施的阻挠、妨碍行为,如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撕毁封条、拒不接受检查情节恶劣等。“情节严重”在执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1.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的;

3.不听人民警察教育劝阻的;

4.泼洒污物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抢夺、扣留、污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器械等物品的;

6.因阻碍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7.当场撕毁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文书的;

8.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务的。

出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孙茂利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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