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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2019-2-1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 评论: 0|来自: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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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发〔2019〕2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实现制造业经济提质增效,经县政府五届3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我县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支持企业创新融资

(一)鼓励企业首发上市。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县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依法提交了上市申请且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企业,分别给予7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在上述板块首发成功上市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新三板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依法提交了挂牌申请且被受理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融资且所融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新四板融资。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即“新四板”依法提交了挂牌申请且被受理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新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成功融资且所融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对通过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企业,一次性按实际募集一年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大英经开区)

二、加快推进产业升级

(五)支持新建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落户新建的,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以核定的实际投资为准,含3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投促局、大英经开区、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以核定的实际投资为准,含5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5%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安全生产专用设施设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二级、三级企业(以获得证书为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大英经开区、县安监局)

(七)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水)量在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以上,200吨标准煤(2万立方米)以内(含)的节能节水改造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节能(水)量超过200吨标准煤(2万立方米)的项目,节能(水)量每增加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含新上环保设施及改造),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大英经开区、县水务局、县环保局)

(八)鼓励企业降低用地成本。支持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1年内缴清,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鼓励集约用地,对按工业用地宗地核算,容积率达到1.3至1.5(不含1.5)的,由县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3的建筑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贴;容积率达到1.5(含1.5)及以上的,由县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5的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补贴,按累进方法计算补贴金额。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改建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现有制造企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大英经开区、经信局、县财政局)

(九)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互联网+”制造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省新认定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国、省同一类型奖项认定,只进行高级别奖励。工业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关键环节和工业生产服务领域项目,当年购置信息化设备(含软件系统、知识产权等)投资总额超过300万元,并列入县重点项目计划的,按信息化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大英经开区)

(十)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新增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大英经开区)

三、大力支持技术创新

(十一)支持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对取得军工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现代企业制度评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四川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行业“小巨人”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5万元、10万元。对通过市级认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保持10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二)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成果在我县首次实现产业化,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或经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评价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县首次实现产业化,年新增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5%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评价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统计局)

(十三)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我县企业每年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含副高、高级技师)高学历人才(包括:世界500强、全国100强或行业前10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或高级技术人才)2-4名、5-9名、10名,在我县连续缴纳1年社保,且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2万元、20万元奖励;对柔性引进两院院士、国家“计划”人选等领军人才,引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等高端人才,引进省“计划”等创新人才,凡签订服务协议,且所在企业发放半年以上薪酬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获得“遂州工匠”的一次性每人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财政局)

四、推进品牌建设

(十四)鼓励企业提品质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50万元奖励。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企业,按注册费用的70%最高2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遂宁市政府质量奖、大英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大英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四川名牌的企业,给予每件10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组织单位、参与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承担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参加知名专业展会,每次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年补助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工商联、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五、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支持示范基地和示范平台建设。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六)鼓励平台开展非盈利性服务。对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开展的非盈利性质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按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大英经开区)

六、支持企业加强要素配套

(十七)支持企业建设燃气储备。对自行投资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设备并投入使用的企业,按建设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投资乡(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并开通管道天然气的,按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投资建设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并投入使用的企业,按生产设备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设备储气能力不足10万立方米(气态,含10万立方米)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储气能力超过10万立方米(气态)的,每增加1万立方米,再给予5万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安监局)

本政策中所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及纳税均在我县境内的工业企业。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出台的所有关于激励工业发展文件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县本级所需资金在年初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相关奖励资金的审核及使用管理按《大英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本实施意见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各主管部门加以界定和解释。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交叉重复享受县级财政资金支持。

在每年一季度,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大英经开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投促局、县水务局、县科技局、县规划局、县工商质监局、县金融办、县统计局、县工商联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各部门初审后报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汇总,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经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县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县工业发展资金中予以拨付兑现。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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