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函〔2012〕5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城工办,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和《大英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大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2.大英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3日
附件1
大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以及《大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大府函〔2012〕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农保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我县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 新农保业务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乡居民保险局”),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和侵占,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我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县城乡居民保险局开展新农保业务,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查新农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制定新农保基金财务制度,做好养老金发放的基金拨付工作;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工作;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当适时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八条 县城乡居民保险局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制发卡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就业保障中心的业务经办进行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对乡镇就业保障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和授权委托的村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新农保政策宣传、发动、组织和情况公示、受理举报等工作,负责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并指导村委会开展新农保相关业务工作。
乡镇就业保障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基本信息,缴费档次等有关信息,整理上报新农保业务档案资料,为参保人员打印新农保缴费通知单、并负责领取待遇人员领取资格的调查核实。
第十条 各村委会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新农保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实行按年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等抵缴,也不得减免。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今后县政府将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十三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四条 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35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多补贴5元,最高补贴为70元。
伤残等级为1、2级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农保,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伤残等级为3、4级的轻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农保,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具有本县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以及城乡居民保险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卡或存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留存指纹确认。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
第十六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在《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养老卡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等材料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上述材料在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
第十七条 乡镇就业保障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在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养老卡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第十八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当月月末前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与公安局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经复核,登记信息有误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及时返回乡镇核实。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养老卡账号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变更登记的村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社保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在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当月应完成复核,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依法确认死亡的、参保关系转出的、变更为城镇户籍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且本人自愿申请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注销登记的村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注销表》上报乡镇就业保障中心。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以下材料:
(1)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2)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3)新农保关系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第二十一条 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复核无误后,参保关系转出的按第九章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终止关系办理注销的,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五章 保险费收缴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缴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12月10日。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至年度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缴费部分,但不享受补缴部分的缴费补贴。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补缴,在新农保制度实施两年内一次性补缴的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两年后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新参保人员应于参保登记时申报选择缴费档次,并作为当年缴费依据,当年不得变更。
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往年参保人员应于每年年度缴费前申报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档次应到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办理,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缴费档次变更表》),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变更当年缴费档次也可通过零星缴费申请办理。村协办员应于每月20日前将《缴费档次变更表》上报乡镇就业保障中心;乡镇就业保障中心应及时将已办理的缴费档次变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缴费档次变更表》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采取指定金融机构代扣、零星缴费两种方式,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不办理现金收取业务。参保后缴纳正常年度养老保险费实行指定金融机构代扣;补缴中断年度养老保险费、制度实施时补缴不足年限的一次性缴费、转出或满60周岁前没有到指定扣款时间等,需提前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采用零星缴费,零星缴费实行指定金融机构代收。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代扣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代扣银行账户。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每年5月15日、12月10日前分两次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扣款日为5月15日和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