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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英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6-28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

摘要: {"原始ID":"91774aaad9934deb951dd7a8a204a568","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8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办","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17]94号","附件":[]}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大英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大英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切实提高政府救助准确性和公信力,有效实施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中居民家庭核定行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川民发〔2011〕154号)和《遂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遂民发〔2015〕1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未成年子女;

  (三)虽已成年但因病、残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兄、姐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

  第三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是指居民家庭或家庭成员申请某项特定的社会救助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予以核定,经初审后出具委托书,县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按照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定,并对核定结果向委托单位出具认定文件。

  第四条 我县低收入标准根据遂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倍计算。

  第五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维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核对内容

  第六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以下各项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工薪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等,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确定)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

  主要包括:

  1.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扶(抚)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各类养老保险金(基础养老金除外);精减退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

  2.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3.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兜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

  (五)依法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的退伍费、特殊照顾待遇;

  (二)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荣誉津贴等;

  (三)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死亡(牺牲)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五)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政策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六)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七)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八)丧葬费及抚恤金;

  (九)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十)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及其他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十一)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助学贷款等;

  (十二)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十三)见义勇为奖励金;

  (十四)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

  (十五)从社会保险金中支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十六)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6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

  (十七)老年人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居家养老补贴、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高龄津贴;

  (十八)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八条 各类收入的核定计算标准。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其个人任职或受雇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农村务工人员根据用工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本县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两者中较低的标准计算。

  (四)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核定为就业人口,如个人申报收入低于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其他从事相关产业的,可参照上述方法计算。

  (六)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七)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8倍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支出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第九条 居民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债权、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等。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内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

  第十条 核对机构可以运用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评议公示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核对程序

  第十一条

  (一)救助申请。申请人在申请专项社会救助时须提交经济状况核对相关材料、填写《大英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财产及经济状况。乡镇、社区管委会道通过高照仪(或其它数据采集设备)采集完整的保障对象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使申请家庭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形成电子档案,并报专项救助主管部门。

  (二)部门委托。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对村(居)民委员会、镇(乡)社区管委会受理的救助申请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在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将基本信息、收入核对要件电子档案进入大英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对信息系统),委托县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对其经济状况及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并出具委托书。原则上,对同一家庭申请的同一救助事项,民政部门一年(12个月)内只受理一次委托。

  (三)信息核对。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受救助主管部门核对委托后利用核对信息系统或通过信函索证方式核对社保、房屋、车辆、公积金、工商、税务、家庭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信息。

  (四)核对结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信息核对结果及收入、财产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反馈本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核对家庭或群众,应在公示期内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情况。

  公示后30日内,核对家庭提出异议的,须提交证明材料,逾期或拒绝提交的,均视为公示内容属实。核对家庭对群众举报内容须到村(居)民委员会说明,村(居)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须进行证明。核对家庭进行说明或证明时间不计入核对工作时间。

  (五)入户调查及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就异议内容召开小组评议进行讨论,出具书面评议书。入户调查和小组评议工作应在核对家庭说明或证明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村(居)民委员会将公示、调查评议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镇乡、社区管委会审核。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公示、调查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后,上报县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

  (七)出具核对报告。审核完成后,县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向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书,注明核对的主要项目及结果。

  (八)时限。核对工作按批次进行,批次开始时间为每月10日和25日。自本批次开始时间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建议有关专项社会救助部门终止其社会救助申请。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成员变动情况的;

  (三)拒绝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主动放弃财产所有权或应得合法收入的;

  (五)购买汽车或者其他高档消费品的;

  (六)购买非生活必需的商品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七)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

  (八)有关社会救助保障部门有专项中止规定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户籍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管委会可以委托实际居住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管委会进行核查,实际居住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管委会应在10天内将调查结果形成材料转户籍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管委会审核上报认定。

  第十四条 经核对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县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书面告知委托单位理由,委托单位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一)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未登记、已婚、离婚)、领取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信息情况。

  (二)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系统数据交换系统平台建设,开发核对系统软件、并做好安装、调试、升级、培训及数据中心机房、网络专线建设;综合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对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报告。

  (三)县财政局:负责本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研发和建设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经费和维护网络信息系统经费。

  (四)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数据。

  (五)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信息和拥有机动车辆信息。(户籍详细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与户主关系、民族、住址、所属省市区县、注销标识、注销时间、查询起始时间、查询截至时间;车辆详细情况:车辆所有人、号牌种类、车牌号码、住所住址、车辆类型、车辆型号、车辆品牌、使用性质、状态、初次登记日期、检验有效日期、所有人变更情况、返回日期、查询起始日期、查询终止时间)。

  (六)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根据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书面授权提供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纳税等信息。地税登记情况(纳税人名称、纳税人企业名称、纳税税务机构名称、纳税人企业注册地址、纳税人企业经营地址、纳税人企业联系电话、税额、查询起始时间、查询终止时间、欠税金额、欠税发生时间);国税登记情况(纳税人名称、纳税人企业名称、纳税人企业注册地址、纳税人企业经营地址、纳税人企业联系电话、申报日期、税种、税目、收入、税额、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类型、纳税人企业编号、征税机构、免税收入额、纳税人状态)。

  (七)县工商质监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年检验照等信息。申请人办企业注册经营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实收资本,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成立日期,营业起始时间,营业结束时间,查询起始时间,查询终止时间);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情况(注册名称,注册号,经营者姓名,组织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照机关,发照日期,营业起始时间,营业结束时间,查询起始时间,查询终止时间)。

  (八)县人社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家庭成员失业登记等信息。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上年度平均月收入,养老保险缴纳数额,失业保险缴纳数额,医疗保险缴纳数额,缴费单位,缴费月份,个人属性,社会保险姓名,查询起始时间,查询终止时间);申请人公共事业缴费的情况(缴费项目,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缴费人,查询起始时间,查询终止时间)。

  (九)县房管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出租房屋等信息。申请人房产情况(房产证编号、房屋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权利、共有人、登记时间、查询终止时间〈为查询当日〉)。

  (十)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英管理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和领取、贷款等信息。申请人缴纳公积金的情况(当前核定月缴存额、当前定期余额、当前活期余额、末次缴交年月、当前状态、数据有无标志、公积金姓名、个人账号、单位代码、提取类别、提取日期、提取发生额、提取利息、提取原因代码、发生银行名称、查询起始时间、查询终止时间)。

  (十一)县金融办:负责根据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书面授权,协调金融机构提供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银行、证券机构的存、贷款和有价证券等信息。

  (十二)各镇乡人民政府和社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调查审核、档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十三)村(社区)受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管委会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要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保证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共享,建立科学、客观、高效的核对信息系统和工作平台,保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信息数据不得用于经济状况核对和专项社会救助以外的其他方面。组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核对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汇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诚信申报不真实,以及提供其它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或取消其相关待遇。

  妨碍核对工作机构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监察、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或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和县民政局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救助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取消相应救助,属骗取救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大英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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