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其他 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

2020-9-7 15:2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2| 评论: 0|来自: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131384e780d047cf94cbe0c2fbd0dddc","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7日","发布者":"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附件":[{"Filepath":"/documents/10184/16003/25353683204850574.doc","Name":"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doc","Filetype":"doc"}]}

6.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行政查询事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三)无法提供情形。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也可以视加工分析难易情况予以提供。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行政机关可作出无法提供的事实判断。

(四)不予处理情形。

1.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重复申请。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处理。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五、申请答复把握“当不当”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制作答复文书,通过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送达申请人。

1.法律适用。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除作出事实判断和适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外,适用《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其他相关条文予以处理,注意区分“条”“款”“项”,引用的条文要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一致。

2.答复文书制作。行政机关制作的答复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3.政府信息提供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电子发送给申请人。

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12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