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为切实加强四川大英郪江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形成《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根据《森林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有关规定》《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设立大英郪江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等文件精神。
三、起草过程
2021年2月,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正式批复同意设立四川大英郪江省级湿地公园。4月大英县开始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5月完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6月、10月分两次向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征求了《管理办法》修改意见,与此同时,通过大英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大众征集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审议稿)。11月11日,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镇(街道)、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专题研讨,对《管理办法》(审议稿)进一步充实完善。最终形成常务会审议稿,经县政府6届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主要根据《森林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有关规定》《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设立大英郪江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等有关文件。
(二)《管理办法》适用对象。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一切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三)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
则。应当服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四)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设置。根据《四川大英郪江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中共大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在县市政管理中心挂县郪江湿地公园管护中心牌子的批复》(大编委发〔2020〕43号)有关规定,成立“四川大英县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国网大英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辖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管理的“县郪江湿地公园管护中心”。
(五)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县郪江湿地公园管护中心负责整个湿地公园的日常管护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国网大英县供电公司等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六)湿地公园保护补助资金来源和使用。湿地公园可争取国家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湿地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教等方面。
(七)湿地公园禁止行为和许可行为的管理规定。湿地公园
禁止开(围)垦湿地、乱砍滥伐林木、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等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擅自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和捕捞、破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湿地公园许可行为:国家重点工程、国防工程建设使用湿地公园;进行科研、教学实习、采集标本;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使用化学农药,以及其他符合湿地管理保护行为。但这些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八)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破坏、占用,限期恢复,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