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大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细则》已进行调适和完善,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7年5月11日 大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帮助农村贫困人口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尽快脱贫,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429号)和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 的通知》(川发改赈〔2016〕200号)精神和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大英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2016-2018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省扶贫移民局和省发改委《关于下达“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模及2016年搬迁计划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6〕33号)精神,全县“十三五”规划实施易地扶贫搬迁6006人,计划在4年内全部完成,其中2016年1294人,2017年1709人,2018年1760人,2019年1243人,重点为45个省定精准扶贫贫困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易地扶贫搬迁,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将居住在自然条件严酷、生存环境恶劣、发展条件严重欠缺且难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从原住地迁出并妥善安置,使其逐步摆脱贫困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指具备搬迁条件和意愿,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识别核定,并纳入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本实施细则所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低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或其他政府投资的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及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拆旧复垦或生态恢复建设项目。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处理好群众自愿搬迁与政府组织的关系。 第五条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第六条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安置区域,合理确定搬迁重点和规模,结合精准脱贫的有关要求,优先安排急需搬迁安置的贫困群众。 第七条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搬迁群众收入水平、安置地经济实力、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条件等情况制订安置方案,确定安置方式,不搞“一刀切”。 第八条合力攻坚,政策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涉及经济、社会、户籍、土地等多方面的问题,政策性强,操作复杂。广泛动员,举全县之力,合力攻坚,坚决打赢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攻坚战。 第三章 搬迁对象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指居住在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及难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已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施易地搬迁。 搬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扶贫移民局要建立进出机制,对搬迁对象进行动态更新,对已纳入搬迁计划数据库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放弃搬迁的,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对在确定搬迁计划后出现的符合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由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户代表大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排队,待县内有因放弃搬迁而空出的名额后,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后列入搬迁计划、享受建房补助。对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新生、嫁娶及死亡的增、减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户主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 (一)户主申请。农户填写《大英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户申请表》,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级初审。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户申请进行初审,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审核。乡(镇)对村委会上报的相关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搬迁农户的基本信息和是否属于搬迁对象),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扶贫移民局。 (四)县级审批。由县扶贫移民局对乡(镇)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定备案(重点审核搬迁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属于搬迁对象、是否属贫困户以及安置方式等)。 (五)签订协议。农户申请获得通过后,乡(镇)与搬迁对象必须签订搬迁和旧房拆除宅基地腾退协议。 (六)各乡(镇)确需调整和变更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的,一律以县扶贫移民局按相关程序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安置方式 第十一条 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原则,由贫困户自主选择搬迁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主要采取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集中安置、依托新农村聚居点集中安置、依托原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集中安置。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自主搬迁安置、投亲靠友安置、其他方式安置等。分散安置地选址要尽量靠近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卫生院(站)或公路沿线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方,以减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 选择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必须是环境容量许可、交通便利、水土资源平衡,且符合生态建设和避险要求,能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十三条各乡(镇)要在广泛征求搬迁群众意见后制定安置方案,安置方案作为后文实施方案的必要内容一并报批。 第五章 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原则,建档立卡人口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执行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全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按照“科学布局、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质量”的原则,建设安全适用的住房。 第十六条新建住房结构设计执行相关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保障质量和安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有安全保障,群众搬进去就能直接入住。县规划局、县住建局负责根据底线要求,量入而出、量力而行,形成行业描述。 第十七条 户型设计原则上采用水泥机制瓦砖混结构。住房建设户型由县规划局按1人户不超过25平方米、2人户不超过50平方米、3人户不超过75平方米、4人户不超过100平方米、5人户不超过125平方米、6人以上户(含6人户)不超过150平方米进行设计。具体户型设计面积,以县规划局设计图为准。 第十八条 搬迁户在2020年稳定脱贫后,按宅基地政策,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实力,决定是否扩建。 第十九条新建集中安置点,原则上不少于10户建档立卡搬迁户;或者依托小城镇和近几年新建聚居点(原住户至少5户),新建迁入建档立卡搬迁户不少于5户,并整体打造为集中安置区。原则上一人户、二人户采用集中安置或投亲靠友安置。 第二十条按照“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经济安全、环境整洁、宜居宜业”的原则,配套建设安置区(点)水、电、路、基础电信网络及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执行相关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能力基础上,统筹考虑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流量流向,实事求是地规划设计和建设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以及商业网点、便民超市、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倡集中修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功能布局、规模配置和建设标准等,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置区(点)建设规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迁出区搬迁群众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以及腾退、废弃土地进行复垦,补充耕地资源。建设标准遵从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县国土局负责具体行业描述。 第二十三条对迁出区25度以上陡坡耕地和其他难以修复、不宜继续耕作的土地,采取生态修复。建设标准参照行业标准。县国土局负责具体行业描述。 第六章 补助标准 第二十四条 按照搬迁贫困户人均自筹资金0.2万元,户均自筹不超过1万元要求。以当年标准户型财评价平均建房成本(自建的住房建设成本应在财评价基础上下浮24%核定建房成本),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按标准限额自筹,其余建房资金由政府据实差异化补助。 第二十五条建档立卡搬迁户投亲靠友补助标准。人均定额补助1.5万元。须贫困户、亲友(接受方)、镇、村签订四方协议等法定文书,证明证实其确能解决居住、生存、脱贫等问题,待贫困搬迁户入住新房,腾退旧房、拆旧复垦后一次性补助到户。 第二十六条建档立卡贫困户进城(镇)购房安置,所购房源,必须有齐备产权、质量鉴定验收、后续生存生计能力证实证明材料等手续,购房面积不得超标准(见上“第十七条”)。补助标准为进县城购房的人均补助3.5万元,进场镇购房的人均补助3万元。进城(镇)购房贫困搬迁户不得举债购房、不得擅自扩大面积购房。 第二十七条无劳动力(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的除外)的一人户、二人户的特困搬迁对象,由政府统筹解决自筹建房资金,免费居住,房屋产权归集体所有。 第二十八条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腾退旧房,拆旧复垦和生态修复,不得再申请其它新的宅基地,不得再叠加享受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等其他政策。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局、县房管局等产权登记部门,要对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住房产权进行明确备注和标注。农村房屋8年内不得发生产权交易,集镇房屋5年内不得发生产权交易。 第三十条 集中安置的同步搬迁农户可享受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一条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住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由各乡(镇)按程序统一组织建设,其资金来源由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政策兑现须在县扶贫移民局审定对象后,履行资金拨付相应审批程序,按《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齐备相应报账资料。补助标准与实际建设(购买)面积“双控”,住房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建(购)房总成本。 第三十三条 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易地扶贫搬迁涉及的青苗补偿、占地补偿、规划设计、测绘、地勘、监理、集中安置点场平等费用,由乡(镇)提供相关报账依据,报县财政局审核、确定,纳入农发行贷款资金统筹解决,保证资金使用不违规、乡镇不新增债务。 第七章 操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实施方案的编制。各乡(镇)根据《大英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群众意愿及相关技术标准等编制本乡(镇)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具体主要包括:搬迁规模、安置方式、建设方式、建设内容(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搬迁户旧房拆除、宅基地腾退等措施、投资估算、产业发展、保障措施、社会风险评估、效益分析等,重点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其他附件、附图等。 第三十五条实施方案的审批。实施方案由乡(镇)以正式文件报县发改局、县扶贫移民局。实施方案由县发改局、县扶贫移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后批复。对实施分散安置的具体建设项目,以乡(镇)为单位打捆立项审批;对实施集中安置的具体建设项目,应单独立项审批。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设计及财政评审。各乡(镇)实施方案经审核后,在充分征求搬迁农户意愿的基础上,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乡镇会同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等单位确定安置地点和规模。聘请专业力量对安置点进行规划设计,形成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审查通过后,报村、镇规划委员会等规划决策机构审查。规划审查通过后,再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开展施工设计、工程预算,报财政评审。财政评审通过后,根据批复方案和投资控制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落实建设用地。各乡(镇)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鼓励和争取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优先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对已批准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区域,将易地扶贫搬迁整合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镇、村,优先安排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现有宅基地“老院子”及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用地等资源,改、建结合,统筹解决建设用地问题。聘请专业力量对集中安置点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实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和配套基础、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内容由乡(镇)为业主统一组织实施。采用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建设方式,由乡(镇)党委、政府负总责。统规统建由乡(镇)根据政府投资工程的法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统规自建由县规划局根据户型设计,提供统一施工设计图,搬迁贫困户选择符合自己的方案进行建设,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和随意建设,更不得偷工减料,建房成本不得超过选择户型设计的财评金额,要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农户建房所需各类手续资料由各户、各村归集到镇,统一批量办理。 第三十九条工程验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农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实施分级验收。先施工单位自检,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自验、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工程综合验收,最后由县发改局、县扶贫局牵头组织项目初验。 第四十条工程审计。县审计局根据实施方案及安置点施工设计和竣工资料进行项目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后期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在集中安置地设立永久性的“工程公告牌”,搬迁户要统一编制门牌号,对项目名称、资金投入、建设内容、质量标准、实施单位进行公告,并与受益村、社签订建后工程管护协议。对公路、水利、学校、卫生站等公益性建设实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在管护过程中需要投资投劳的由村民自主决策,并采取村民“一事一议”办法自行解决,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质量和效益的发挥。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易地搬迁贫困户和同步搬迁户入住新居的同时必须腾退原住房并确认搬迁完毕,交回原宅基地使用权证,由县国土局制定拆旧复垦和生态修复实施方案,乡(镇)组织拆旧复垦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复垦和修复后的土地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其资金来源由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定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提前开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四条各乡(镇)要将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搬迁农户、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设置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项目乡镇在确定对象、确定选址、确定户型的基础上,结合住房建设(拆旧复垦或生态修复)的分散和集中、地缘比邻、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工程大小及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要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全程监管,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项目所在行政村要成立质量监督管理小组(3-5人),由乡(镇)、村和群众代表组成,充分发动群众监督,分级强化工程建设管理,严把质量关。县住建局、县规划局、项目乡(镇)等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划执行,加大稽察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十七条 集中安置点建设按规划设计图纸定点放线施工,若需变更,须经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 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必须按照省市统一安排时间节点要求,提前或如期完成开工、完工、入住等建设、搬迁任务。 第四十九条各乡(镇)要随时掌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展情况,通过信息报送等方式反映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落实月报制度,每月15日前向县发改局、县扶贫移民局报送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信息。 第五十条施工过程中,相关部门、各乡(镇)及项目村务必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切实加强项目安全施工监管工作,杜绝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各乡(镇)要建立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搬迁对象台账、“一户一档”(申请书、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新旧房屋对比照片)、工程建设、规划、施工图设计、清单预算、工程监管、竣工验收、审计报告、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资料,资金管理(含拨付使用情况及支付台账等)、拆除复垦(含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图片等)、搬迁对象销号、社会保障、扶持措施等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祥凤寨水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项目乡(镇)要确定档案管理分管领导、管理专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所形成全部的档案移交县档案局管理,同时复印送祥凤寨水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备查。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由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低息贷款和群众自筹资金组成。按资金使用性质分类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和县级报账制度。 第五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建设、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土地整治(含拆旧复垦和生态修复)建设,优先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 第五十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补助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不得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平台公司承接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的还款资金。 第五十五条祥凤寨水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是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 第五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机械设备、运输工具购置,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经营性项目建设,以及土地和房屋的征用补偿费。 第五十八条县财政局牵头修订《大英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十章 职责分工 第五十九条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十三五”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实施细则编制与申报、争取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承接并下达年度搬迁任务和投资计划、牵头组织实施方案审批等工作。 第六十条县扶贫移民局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建档立卡搬迁规模、搬迁对象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各乡(镇)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做好对搬迁对象的宣传动员、审核把关及搬迁意愿征求、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一户一策”户型选定及落地、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等前期工作;组织实施搬迁工作,解决搬迁中的具体问题,保证搬迁政策兑现;落实项目招投标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抓好农房建设和集中安置区(点)配套设施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做好土地调剂分配、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工作,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目标任务。 第六十二条项目村委会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和实施者,必须主动作为,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宣传政策,认真做好搬迁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解决搬迁中的具体问题,监督项目质量和资金的使用,化解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第六十三条县财政局负责修订《大英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监管和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拨付,支持祥凤寨水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信贷资金;统筹各项涉农资金,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致富产业、改善基础设施;负责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第六十四条祥凤寨水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县级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承接和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资金;县扶贫移民局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拨付工作,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提供项目资料及支付依据、会计报表,并配合审计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协议》精神。 第六十五条县金融办负责协调祥凤寨水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做好专项资金发放,督促县扶贫移民局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六十六条县住建局、县规划局负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指导、住房标准图集提供、住房标准制订、方案审核、工程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住建局负责对全县报建的搬迁农户住房出具质量验收意见。 第六十七条县国土局负责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用地,制定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拆旧复垦、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指导乡(镇)宅基地拆旧复垦、生态修复和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审批实行绿色通道。 第六十八条县农办负责将新村建设项目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行有效整合,最大限度发挥项目效益。 第六十九条县农业局负责安置点产业规划、指导实施等工作。 第七十条县民政局、县人社局负责妥善解决搬迁贫困户医疗、养老、困难救助等问题。 第七十一条县交运局负责统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道路建设。 第七十二条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饮用水工程建设,解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第七十三条县供电公司负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及搬迁户户外供、用电工程。 第七十四条县文广局负责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文化健身、通信等工程。 第七十五条县卫计局、县教育局等部门按职能负责指导安置点学校或幼儿园、卫生室等相应工程的规划、施工设计、预算、质量监督、建设等工作。 第七十六条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全程跟踪审计工作;县委维稳办、县公安局、县信访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稳定风险评估及矛盾化解工作;县委督查室、县目标绩效督查室对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进度、完成情况等进行督查。 第七十七条其他县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对接上级单位,研究、梳理或提出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八条县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指挥长、分管领导为副指挥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指挥部,负责全面统筹、规划协调、重大事项研究决策。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资金、项目管理和实施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 第七十九条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共同研究制定易地扶贫搬迁支持政策,给予搬迁贫困户最大的政策支持,有效减轻搬迁贫困户负担。 1.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及建房手续予以简化、费用予以优惠,贫困户可以缓交或免交相关费用。 2.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用于安置地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服务业,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搬迁群众就业渠道和增收渠道。 3.探索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加大对吸收搬迁农户成员较多的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将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给贫困户,赋予贫困户资产收益权。 4.鼓励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立或加入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当地农民同等的产业政策待遇。 5.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放宽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搬迁贫困户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平台。 6.根据安置地产业发展、搬迁对象的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其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培训的搬迁对象,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7.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主导作用,精准对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按照保本或微利原则发放低成本、长期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推广“扶贫再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和“扶贫再贷款+产业带动贷款”模式,引导金融机构优先和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经济主体。 8.安置后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各项城镇社会保障政策;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居住地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政策。 第八十条县扶贫移民局、县发改局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计划实施进度报告、项目公告公示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十一条其他各相关单位按职能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二条各乡(镇)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将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占用易地扶贫搬迁指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要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十三条各乡(镇)务必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按时按计划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将扣减乡(镇)绩效考核得分。 第八十四条逗硬考核奖惩。落实和建立常态化压力传导、问题发现及整改、分级培训等工作机制,开展定期通报、跟踪稽察、培训交流、督查核查和年度工作成效考核。对推进工作实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任务未完成的,要层层问责追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大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细则(试行)》(大脱贫领发〔2016〕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八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中、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中、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八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发改局、县扶贫移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