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提醒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2021年至今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销售假冒名酒、销售不合格电暖宝、问题电热水袋伤人、侵权奥运会标志、购车定金纠纷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今天让我们一起聚焦销售不合格电暖宝案。
2021年12月2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盐井街道市场监管所在抽检时发现,县城某超市所售的由平阳县良良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友”牌电暖宝不符合GB4706-2005、GB4706-200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要求的电暖宝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未售出的20个“好友牌”电暖宝进行了扣押,并于2021年12月27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盐井街道市场监管所副所长 姚昌峰:入冬以来,我所对冬季取暖用品进行了拉网检查,对超市、商场所销售的电取暖用品质量进行了抽样检测,对一起销售不合格电取暖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从成都市金牛区城隍庙电器市场迎祥电器经营部处以38元/个的价格购进“平阳良良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友”牌电暖宝30个,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1140元。通过托运部运送至当事人营业场所标价49元/个进行销售。
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好友”牌电暖宝10个,获取销售货款490元,获取利润11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次电暖宝货值金额1470元,违法所得110元。
执法人员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2940元,共计罚没款3050元。
县城某超市负责人:对于商品出现的情况,我们商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以后我们在商品进货渠道上加强管控,防止以后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