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
大财函〔2015〕27号
大英县财政局
关于县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12号提案的复函
邓永学、胡万理、王治应、颜东、郭瑛、朱毅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企业在外地业务回大英缴纳税费兑现奖励》(第12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你们提出的兑现总部经济奖励政策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核实,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发〔2015〕6号)规定,我县2012-2013年实行的总部经济奖励政策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属于清理规范的范围。根据县人民政府上报省市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方案,该政策已暂停执行。今年7月,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大府函〔2015〕43号),废止了该文件之前县政府出台的所有关于激励工业发展文件。因此,你们提出的兑现四川省省长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在外地业务回大英缴纳税费奖励暂无法执行。
大英县财政局
2015年9月22日
(联系人:邓国锋 联系电话:7822038)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督查室。
大英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