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办函〔2015〕104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四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大英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供应体系,加大保障力度,满足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中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行共有产权的保障模式,加快保障房建设资金周转,推动保障性住房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增加房源供应,切实提高政府的实际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稳妥推进、自愿出资、按份共有、完善管理”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共有产权,以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坚持保障对象自愿、政府和个人产权比例明晰、付款方式灵活、售后管理完善”的实施原则,实施共有产权管理。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保障对象个人尽力,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组织实施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的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监察、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规划、民政、地税、城东社区管委会、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四、实施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共有产权的实施对象为已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且自愿申请进行“租改售”实现共有产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不愿参与“租改售”的住户继续按原有政策实施住房保障。 五、房源筹集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的房源主要以政府集中新建、商品房中配建、棚户区中配建、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社会存量房进行收购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 六、共有产权的构成 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共有产权的购买人和政府按份共有。购买人的产权份额按其出资额占标准出资额的百分比核定。原则上首次购买时,购买人和政府按4:6出资确定共有产权。 七、标准出资额 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物价)、国土等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因素,确定首次购买共有产权标准出资额,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标准出资额=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设成本价格+楼层价差+每平方米房屋总造价3%的管理费) (注:建设成本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设用地成本、房屋工程建设成本、配套设施费用、税费) 八、产权的确定 购买人和政府按照政府公布价格的一定比例分别出资构成共有产权。双方各自拥有的产权比例应在售房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权属登记时注明。 购买人的首次购买份额不得低于销售总价格的40%,可一次性达到100%。购买人可在购房合同签订起3年内按照原合同销售价格增购而取得完全产权。每年增购一次,并及时变更房屋权属登记;购买人未在3年内增购完全的,剩余部分如需增购按照该房屋新确定的销售价格支付。 九、优惠措施 购买人选择首次认购房屋产权份额40%的,按政府定价确定购买价格。首次认购50%的,享受销售总价3%的优惠。首次认购60%的,享受销售总价4%的优惠。首次认购70%的,享受销售总价5%的优惠。首次认购80%的,享受销售总价6%的优惠。首次认购90%的,享受销售总价7%的优惠。首次认购100%的,享受销售总价8%的优惠。 十、实施程序 (一)公布实行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实行共有产权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可以实施共有产权的房源,包括项目地址、建设规模、出售套数、出资额度、申请条件和程序等一并公布。 (二)申请审核。自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共有产权的实施对象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买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布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购买人。 (三)签订合同。县住房保障部门与购买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购买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人出资额度和比例,并载明房屋的位置、户型、房号、面积等自然状况和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办理权属登记。购买人可申办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证明书”、共有产权购买合同、价款支付凭证,在“附记”栏中注明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百分比,并载入《房屋登记簿》。购买人后续出资增加产权比例的,房屋登记部门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证明书”,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购买人按照出资额缴纳交易契税。“租改售”实行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如购买部分产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划拨用地;如已购买全部产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在收回的购房款中按相关标准支付。购买人承担办理共有产权的办证费用。 十一、交易管理 购买人自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只能用于自住。购买人在签订购买部分产权合同后,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备案,所购房屋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购买人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或者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所购房屋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购买人支付的价款加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回购。所购房屋自合同备案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完全产权的,购买人可对所购房屋行使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权利。在出售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收购的权利。购房人出售、赠与、交换共有产权房屋的,购买人及原保障住房共同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十二、资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共有产权房屋销售回收的资金,进入同级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保障性住房出售情况和资金收取情况,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房屋资产和出售价款的监督。 十三、费用管理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产权满五年后的房屋上市交易,按现行商品住房税费政策执行。购买人未取得完全产权的需缴清国有产权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购买人对所购房屋(不论比例多少),均全部承担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住房维修资金等费用。 十四、监督管理 (一)对转租、转借、改变住房用途或非特殊原因转让,且拒不整改的,除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购买人支付的价款回购外,一并取消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资格。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或住房情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并购买“租改售”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住房,返还出资额,要求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房租,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三)实行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可实行自治管理或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聘请物业公司的按《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住户自行承担缴纳物业管理费。 (四)取得完全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再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未取得完全产权的除缴纳全部物业管理费外还需缴纳国有产权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五)将共有产权的住房上市交易的,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六)建立共有产权保障对象管理系统,加强动态管理,推进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按规定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实行共有产权实施过程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十六、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