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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9-4-30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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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县安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县安委会、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办”)、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县安委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安委会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统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县安办)在县应急局,承担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副局长兼任。

 

二、县安委会组成

第三条  县安委会由主任、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主任由县长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协助第一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中省在大英单位等组成。

第五条  县安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在县安委会的框架下,按专业性行业(领域)分别设立交通运输、烟花爆竹与危化品、消防、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工业企业、商贸流通、教育和体育、农业农村、特种设备、食品药品11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成。

未覆盖的行业(领域)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部门(单位)职责负责。

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牵头部门(单位),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变更规定

(一)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意,由县安委会印发通知;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由专业委员会印发通知,变更情况抄送县安办。

(二)县安委会和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变更后,由县安委会印发通知。

第七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1名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县安委会联络员,加强与县安办的工作联系,负责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参加相关会议等。

 

三、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四)部署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查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指挥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参加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负责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七)完成市安委会和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工作;

(二)定期向县安委会报告工作,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每年至少组织2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研究解决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会议精神、决策部署在本行业(领域)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监管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的创新,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安办在县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查、分析、研究全县安全生产情况,向县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

(二)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

(三)牵头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查、考核工作;

(四)负责处理县安委会日常工作,承办县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领导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提出解决专业委员会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二)协调成员单位间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三)承办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做好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向专业委员会和县安委会、县安委办报告工作情况;

(五)根据本行业(领域)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通报,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七)完成专业委员会和县安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县安委会会议包括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以及联络员会议。

(一)全体成员会议。由县安委会主任、第一副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副主任和全体成员参加,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参加。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二)专题会议。由县安委会主任、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联络员会议。由县安办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三条  县安委会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并报县安办审核登记。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的议题,提交单位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县安办负责拟制全体成员会议议题请示,按照程序报县安委会主任或第一副主任确定。会议议题汇报材料要条理清晰、规范简练,原则上字数不超过2000字。

第十四条  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安办起草,应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印发县安委会领导、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县安委会会议实行请假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中途离会。因故不能参加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的需书面请假,由县安办报经会议召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参会人员应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传达会议精神。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县安办负责督促落实。

 

五、发文制度

第十七条  县安委会及县安办发文代字范围

(一)大安委(发):适用于县安委会向市安委会、县委县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县安委会下发涉及全县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部署全局性工作的通报、意见、通知等重要文件;转发市安委会文件及印发全县的贯彻意见;印发部署安排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大检查和考核工作通知;印发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印发县安委会成员变更通知等。

大安委(发)文件报批程序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起草初稿→县安办核稿→县政府办公室复核→县政府分工副主任(县安委会副主任)审核→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或审签)→县安委会第一副主任审核(或审签)→县安委会主任审签。

(二)大安委办(发):适用于经县安委会领导同意,向市安办报送报告;下达需要各乡镇、园区、社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向各乡镇、园区、社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排布置具体工作;转发市安办、县安委会成员单位、镇乡、园区、社区重要文件;通报全县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查和事故查处情况。

大安委办(发)文件报批程序为:县安办、相关乡镇、园区、社区、部门起草初稿→县安办副主任复核→县安办主任审签。

(三)大安委办函:适用于向同级和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经县安委会领导同意,答复各乡镇、园区、社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省市和县属重点企业就具体问题向县安委会的请示;通报全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进度情况。

大安委办函报批程序为:县安办起草初稿→县安办副主任审核→县安办主任审签。

(四)大安委阅:适用于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报批程序为:县安办起草初稿→县政府办公室核稿→县政府分工副主任(县安委会副主任)审核→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或审签)→县安委会第一副主任审核(或审签)→县安委会主任审签。

 

六、巡查督查考核

第十八条  县安委会每年对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园区管委会,重点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巡查。巡查工作由县安办牵头,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参与。巡查原则上每2年实现对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园区管委会,全覆盖。

第十九条  县安委会每年对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园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督查工作由县安办牵头,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参与。督查每年至少开展2次。

第二十条  经县委、县政府授权,县安委会每年对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园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具体组织工作由县安办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参加县安委会检查、巡查、督查及参加会议情况纳入县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安办要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每季度第1个月上旬将上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县安办。

 

七、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会议制度、发文制度可参照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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