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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阶段性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

2019-7-1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县人社局    

摘要: {"原始ID":"442817e53326437dbe24c438dfce40a5","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2日","发布者":"县人社局    ","附件":[]}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宁市商务局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遂宁市税务局

遂宁市总工会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阶段性困难企业稳定就业

岗位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和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资委、税务局:  

市政府近期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遂府发〔2019〕3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规定。为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努力实现稳定岗位目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认定条件

阶段性困难企业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和淘汰类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正常缴费义务,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

(三)2018年以来生产经营亏损、营业收入环比减少且累计减少达到30%以上,或2019年以来生产经营连续3个月亏损的。

(四)2019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2017、2018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的和行业愿景向好的。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已制定实施积极的应对措施,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同时2018年度企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没有超过2018年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76%的。

(六)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的。

(七)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八)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要求。

二、申报认定程序

符合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市本级企业的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就业局提交《遂宁市阶段性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

2.市就业局会同市社保部门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及裁员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后,将企业相关材料分送各市级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全市产业结构、生产经营情况、环境保护、诚信度等相关情况进行审定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进行审签,作出具体的认定意见。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门户网站对被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通知市就业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收到拨付资金申请后及时划拨补贴资金,市就业局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二)县(区)企业的认定程序

1. 企业向参保地就业局提交《遂宁市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

2.各县(区)参照市本级审核程序审核。

3.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县区失业保险支持阶段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审批表》(附件2)报市就业局,市就业局按程序送审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县(区)就业局账户,由县(区)就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到企业账户。

三、申报认定材料

阶段性困难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写《遂宁市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审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发票统计表(加盖公章)。

(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企业经营状况审计报告或2019年3个月的企业经营状况审计报告原件。

(五)2017年、2018年企业尚未履行的订单合同或意向性产品销售、服务协议复印件或2019年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意向性生产销售、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和员工队伍的实施方案,包括稳定人数、时间、方式和措施等,上报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加盖企业、企业工会组织公章)。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园区)、市直部门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把关、共同审核、简便快捷、加大支持的基本原则,组织好区域内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要引导申报企业实事求是,据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认定材料,对于提供虚假情况的,一经发现,取消困难企业资格,并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明确要求。阶段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为参保企业2018年7月至12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为帮助阶段性困难企业尽快渡过难关,企业原则上在10月底前进行申报,市、县(区)集中审核后及时拨付返还资金。

(三)广泛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区)、园区要向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集中开展政策宣讲,指导企业及时填报提交《遂宁市阶段性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

市级相关部门联系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苏洋 联系电话:5863393

市财政局联系人:裴先华           联系电话:2315637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李琴         联系电话:2988136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人:李龙川   联系电话:2254232

市国资委联系人:何玫             联系电话:2322500

市商务局联系人:何春            联系电话:2326886

市税务局联系人:刘斌            联系电话:2311556

市总工会联系人:刘双权          联系电话:2988579

 

附件:1.遂宁市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2.县(区)失业保险支持阶段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

金审批表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 宁 市 商 务 局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遂 宁 市 税 务 局              遂 宁 市 总 工 会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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