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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2016年秋季部分教材价格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6〕754号)

2016-7-18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 评论: 0|来自: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摘要: {"原始ID":"3e2c440e02204433b90243d709789b42","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8日","发布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凤凰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2016年秋季部分中小学教材核定价格申报文件收悉。
  根据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通知》(川价发〔2006〕107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561号),经审核,核定2016年秋季部分中小学教材价格于后,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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