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支持市(州)统筹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地质灾害整治项目实施。坚持“谁受益,谁出资”,落实受益单位、企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义务。加大力度整合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惠农惠民项目和资金,发挥聚合效应。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可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各地将泥石流治理工程清淤腾库后的砂石资源由政府统一处置,取得的收益可用于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研究部署,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督促指导本行业、本部门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加强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十六)提升保障能力。加强基层防灾力量建设,支持市(州)、县(市、区)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支撑机构,与专业地勘单位建立“平战结合”的技术支撑体系,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装备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七)完善制度标准。推动制定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完善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地质灾害风险管控等制度。编制风险调查评价、专业技术支撑、设备运行维护、工程质量验收等系列技术标准。〔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司法厅等〕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广泛凝聚共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以典型案例为引导,深入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成功经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