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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2021-12-17 18:2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1|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25e7f6ff25864d139d35dca353e87052","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7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一、文件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实际,加大重点保障对象救助力度

二、分类施保是指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点保障人员提高其救助水平的一项特殊关爱制度

三、分类施保范围:(一)老年人。是指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二)未成年人和学生(包括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其中,学龄前儿童是指年龄未满6周岁的幼儿,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是指正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以学生证为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是指正在接受国家教育的高中生(含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大学生(大专生、本科生,不含研究生),以学生证或就读学校证明为准。

    (三)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四)重大疾病患者。是指《遂宁市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遂医保发〔202053号)附件中明确的遂宁市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和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以及患有其他特殊疾病的基本生活困难对象,须提供近1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或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

四、救助标准

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点保障人员分类施保月标准,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为基数,按照不低于10%且不高于30%的比例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其中:   

(一)老年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0%

    (二)未成年人和学生。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0%非义务教育阶段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20%

    (三)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20%;其余三、四级残疾人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0%

(四)重大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及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30%;患有其他特殊疾病的基本生活困难对象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0%

注意: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标准最高的一项给予分类施保待遇,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救助程序

(一)审核确认个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救助工作人员要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应同时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分类救助由镇(街道)审查核实,报县民政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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