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办函〔2021〕75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大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五届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大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实施公租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保障并举,做到应保尽保,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建发〔2019〕2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英县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租房是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提供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的租赁补贴是由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支持其在市场租赁住房。
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商品房配建、长期租赁等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具有县城区非农户口且落户满3年,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申请建制镇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具有所在镇非农户口且落户满2年,家庭成员应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能为财政供养人员。
(三)家庭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公租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四)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营业用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无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无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