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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英县民政局党组关于印发《局党组议事规则》《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五个制度的通知

2019-7-2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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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

《局党组议事规则》《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英县民政局党组

2019年7月9日

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提高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全体成员参加。派驻纪检组、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党组书记不能参加时,一般不得召开会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二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处理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三条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党组会议议题范围:

(一)开展会前学法,并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中省市民政部门的重大决定、决议、重要指示、重要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

(二)讨论和决定需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事关全县民政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管理规定。

(四)讨论和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讨论和决定局党组权限范围内的有关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以及干部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本局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党组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5000元以上的项目安排或资金使用需纳入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七)讨论决定各乡镇(管委会)、局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由党组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第七条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管党组成员要在会前组织相关股室或下属事业单位调查研究,形成具体方案或明确意见。重大事项应经过论证、评估和分析并严格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公平竞争性审查;涉及相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第八条党组会议决定有关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等事项,应当逐个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九条 党组成员在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如党组成员之间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统一的,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 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各党组成员要切实抓好落实。会议研究决定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议题主办股室或下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局办公室要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不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 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等相关信息。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均应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局党组要认真履行党建第一责任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会,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议事规则废止。

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是对全局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严格遵守“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局长决定”的原则,局长对全局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省市和局党组确定的工作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讨论全局行政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三)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

(四)研究审议局职称评定、调资、职工福利等事项。

(五)审议局财务预决算,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审议和审定重要资金投入、使用问题。

(六)听取分管领导或局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七)审议和审定发布的涉及全局民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八)研究处理其他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局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五条议题的确定:

(一)开会前两天由局办公室通知局各股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将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局办公室,报请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审定后,由局办公室拟制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通知各参会人员。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二)会议议题确定后,需要会议成员阅看相关资料,应由议题涉及的局各股室或下属事业单位准备。

第六条会议的召开:

(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局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

(二)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三)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到会,应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

(四)局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局长、副局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局各股室和下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根据需要列席相关议题。

(五)局长办公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等人员利益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六)局长办公会议应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 议事决定或决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局长提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由局长安排会下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局长办公会议再定。

(二)局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不编发《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议事结果由局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三)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第八条决议的执行:

(一)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二)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行政领导分工,由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三)如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紧急情况可由局长征求有关局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局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九条情况反馈:

(一)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承办股室或人员需将落实情况书面材料及时报告局办公室。

(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落实的,承办股室或人员要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议事规则废止。

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切实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我局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县民政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三重一大”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全县民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全局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问题以及总体发展目标、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7.局系统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及中层干部任免等事项;

8.全局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9.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事项等;

10.民政干部队伍自身能力建设;

11.围绕中心工作制定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12.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13.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任免;

2.优秀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事项投资决策

1.全县民政系统专项民政设施建设项目;

2.局系统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3.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处置和使用安排;

4.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全局财务年度预算、决算的申报和调整;

2.一次性经费开支5000元(含)以上日常支出项目;

3.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等专项民政业务资金以及福彩公益金的安排使用;

4.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需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决策范围与规则

严格按照《大英县民政局党组议事规则》、《大英县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其他党组成员或局各股室、下属各事业单位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下属单位提前准备,报送办公室汇总。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议题由局分管领导或相关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三)监督

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并接受县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精神,按照新时代民政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局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局党组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提高党组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坚持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三条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五)国家法律法规、民政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八)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九)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经济发展、民生民政事业和全面从严治党等领域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十)习近平关于民生民政的重要论述。

(十一)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政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及相关重要会议精神。

(十三)党中央和省、市委、县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条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扎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坚持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集体学习研讨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讲党课、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廉政专题学习等活动。原则上,集体学习会每月开展1次,每次确定1个会议主题,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事先准备发言提纲;每次学习由1名成员领学,其他成员围绕学习主题进行自由交流发言,联系本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运用所学理论进行理性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体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中心组成员除参加集中学习外,还应参加所在支部的政治理论学习。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坚持经常性自学。

(三)调查研究。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紧扣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民政工作年度计划,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和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创新学习形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成员为全体党组成员。根据学习需要,中心组成员可扩大到各党支部、局各股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局党组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局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会议并做学习小结,指导和检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等。局党组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分管领导代行职责。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副组长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配合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组其他成员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每年年初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县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学习计划应包括目的要求、时间安排、学习内容、学习方式等;年度学习计划由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施行。

提前向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各成员预告或通知学习内容和集体学习会主题,提供学习材料、配发参考用书;做好集体学习会会场布置、会议通知、印制分发资料及考勤等工作。记录、整理和保管集体学习会议记录,并建立专门的学习档案,系统收录学习的记录内容和相关文件资料;学习记录每年年底汇总一次,按年度建档,并长期保存。

每次集体学习,都应及时向县委宣传部报送学习情况,主要包括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参加人员、学习成果等。每年年终向县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当年中心组学习总结。在县民政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外宣平台上及时报道学习情况。

第四章 要求与保障

第八条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紧密联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的光辉历程,把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同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既从总体上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和思想精髓,又从各个领域深入理解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

第九条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民政工作职能作用,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工作举措,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

十条 坚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局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

第十一条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建立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应率先垂范,积极参加集体学习会议,自觉坚持自学,严格执行相关的纪律要求。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的,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自行安排时间补学。

第十二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安排充足的学习经费,用于学习书籍购买和参阅资料编印费用等。

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县委关于抓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局党员干部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智慧力量,推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实现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局党组书记抓总、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局党组织领导班子对全局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局党组书记和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带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局党组分管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要协助局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股室、下属事业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成立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各股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局党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何敏同志兼任。

第二章 党组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指示,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局党组每季度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县委宣传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总结。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局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全局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努力打造一支素质过硬、信念坚定、经验丰富的民政干部队伍。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教育培训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强化干部职工法制教育,杜绝“黄、赌、毒”和法轮功等邪教问题发生。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等公共媒体意识形态安全,突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县民政局子网站、QQ群、微信群等网络的管理和监督,管好自媒体,自觉抵制错误言论,牢牢把握舆论导向,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为民政工作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传播正能量。对于发布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行,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局党组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年度综合检查考核内容。重点检查考核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 局各党组成员每年向局党组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局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每年年底前,局党组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局党组织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重大问题上,党组成员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职责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权限和程序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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